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的辖区规定
法律分析: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行政区划辖区内。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接壤的其他市(州)的县级行政区划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