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民法典第几条

无权处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下,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后来取得了处分权,那么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如果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且权利人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但是,这种无效性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善意取得,从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原则上有权追回;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且不动产已经登记或动产已经交付,则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1、民法典的地位: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基础性地位;

2、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民事法律原则;

3、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

4、民法典的效力层级:民法典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5、民法典的补充作用:在特定领域没有专门法律时,民法典可作为通用法律依据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后来取得了处分权,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如果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且权利人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但善意的第三人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并取得所有权。在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