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未加盖造价师印章在二审法院补盖有法律效力吗

不一定。

一、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只要签名了就合法,不一定要盖章。这只是形式要件。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二、鉴定报告,还需要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根据。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

附:<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专门性的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人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门知识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