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意判决书 该不该鼓励 议论文

争鸣

观点激烈交锋的背后,是社会进步的期待……

最近,一份充满诗意的判决书引发了网上网下的关注和争论。事件起源于某法院对一起离婚官司的判决,判决书不但引用了古典诗词,而且使用大段的抒情语言,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于“诗意的判决”,关注者意见不一,赞同者认为法律也应该充满温情,反对者则认为不标准的判决书,可能影响法律的公信力。法律和诗意之间,究竟是否有矛盾,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律不外乎人情?

虽不提倡 但偶尔无妨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诗意判决书”引起争议的问题,主要是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写作。所谓说理,也就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解释法律、解释为什么做出如此判决的过程。

也就是说,说理部分其实是整个裁判文中逻辑的一环,它承上启下,上面是案件的事实部分,下面是裁判的结果,它的作用是告诉当事人,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裁决,其中的法律关系如何?法官或者合议庭是如何进行的分析判断的,又是怎么处理其中的法律关系的。

一般来说,这一部分要说清的是,基于案件的事实适用何种法律、哪些条文,为什么适用等。这样的说理,其中就有可能加入一些法官、合议庭的看法,包括对法律的理解、阐释等,这就有一定的主观性。

在近代,这一部分还有一些不同的方式,比如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照,那就会说明依照何种习惯,如果没有习惯,则会说明依照何种法理。在那个时代,裁判文书中经常能看到法官主观化的表达。

建国以后,这样的表达不再出现。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有所变化,开始增强裁判理由的部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们国家提出,法院的裁判理由要充分,尤其是新世纪以后,更是如此。

几十年来,裁判文书的写作也在不断变化,现在的裁判文书写的越来越长,一方面是事实梳理的部分变得更具体,另一方面是对双方争议问题的梳理、表现更清晰,还有一方面就是说理更详细了。近几年来,则逐渐出现一些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达,这份引起争议的判决书,可以说是这方面登峰造极的一个案例,其中有大量个人的判断、个体的情感体验以及很多道德规劝。

这样的方式到底可不可以呢?我觉得偶尔为之,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把握一个度。首先,裁判文书毕竟是官方的文书,带有一定的文学性,对于说服当事人确实有好处,也能让说理变得更通畅、更容易被接受。但另一方面,文学性如果太强,也可能使裁判文书失去严肃性。我在从事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中,有时候也会写一点儿主观的部分,这会使裁判文书变得生动一点儿,更有说服力。但不会多,因为一旦过头,就可能伤害到它的严肃性。

对于裁判文书的写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该尽可能地摒弃情感化的词汇、表达方式,还有人认为不该使用任何非法律术语的概念,当然,也有人认为,适当的允许主观性的表达,也无可厚非。这些不同的观念,在过去的实践中都曾经有过,很难说哪一种更好。

我对于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写作有三个判断,第一,它是一份严肃的官方文书的一部分,第二,适当带一点儿主观的词汇可以,其三,保持适度。

不少人担心主观化的写作会产生坏的后果,使法律失去公信力等等,我觉得不至于到那样的程度,当然,太过的话,确实会使严肃性打折扣,劝勉、规诫的话不是不能有,但写成劝诫书就不太好。

那么,究竟怎样才是适度,其中的分寸又该如何拿捏?这是一个具体操作的问题,我觉得适当地带一点儿就行,一两句,点到即可,不必多做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