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讨厌哪样的当事人?

法官讨厌的当事人类型有:

一、没有诚信的委托人

委托律师一般都是先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律师再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而且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过错,律师不会对诉讼结果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有时是先工作后收费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过河拆桥,在法律事务结束以后,以各种理由想不付费、少付费或者迟延付费,谈合同的时候讨价还价,争得面红耳赤也无伤大雅,但是达成协议以后大家都能切实履行。

二、自以为是的委托人

有些委托人粗懂一点法律,但明知自己的水平不足以解决法律问题,委托了律师以后,又唯恐别人视其为法盲,时不时漏一小手让律师照他意思办,既然知道自己不行,就委托给律师办。

三、不尊重律师的劳动,将律师视为自己的雇工或员工的委托人

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是委托人请来的高参和看病救命的医生。但是,某些委托人不是这么想的,把律师当成了自己的雇工或者员工,颐指气使,不得不说,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四、采取行政命令式,只要求胜诉结果,不管实际情况和处理过程的委托人

有些委托人,他们不管自己的诉求多么不合理,情形多么不利,证据多么溃乏,就要求律师保证胜诉,律师不敢作出胜诉的承诺,就认为律师没有能力,其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任何一个案件,双方都有权委托律师,原被告双方必然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要求律师包打官司,那是强人所难,再有理的官司,也要证据来支持,有理无据的诉讼,就是无理的诉讼,真正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一切都交给律师,不与律师配合的委托人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人应当与律师密切配合,在诉讼过程中分担不同的角色,但是有些委托人错误地认为,既然找了律师你就应当什么都做,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律师不是案件的亲历者,不可能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委托人对于案件的来胧去脉一清二楚,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主要通过委托人,律师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可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打好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