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
法律主观:
1、是否非法,是否应该排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需要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据来源合法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证明证件收集时不少于二人,证明证据获取途径,无法证明持有人或当着持有人的面收集的,应该有见证人在场。如果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 2、作为刑事犯罪,证明有罪,并非靠一份证据,需要多份证据,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应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律师需要结合全案情况,去作出辩护策略。在有其它证据已经充分证实犯罪事实情况下,无罪辩护并非就有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六十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