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有点疑问,麻烦各位大大帮忙解答一下,谢谢啦

犯罪中止的三个构成要件:就是时间性、自动性和彻底性。首先就是时间性,是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犯罪已经形成了中止以外停止状态——即犯罪如果已经既遂或者未遂,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中止了。

在这个案子中,乙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将毒药交给甲便已经实行终了),但是由于乙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晚上打开药一看,觉得药有问题,就把药扔掉了,这个情况是乙意志以外的),这个时候乙便已经构成犯罪未遂了。所以,怎么可能构成未遂之后再构成中止呢?因而对于乙,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这个案子的原理,同开枪之后没打中,而放弃开第二枪的行为为什么不是犯罪中止是一个道理。

不过有的学者,特别是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学者,他们的观点是上述行为是可以构成中止的,这是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不过我并不是很赞同他们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