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公正司法
(一)实体公正,或称为“结果公正即对案件的实体裁决应做到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并与所适用的实体法相对应。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求得结果的公正是“打官司”的当事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目的,从微观上说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从宏观上看影响着社会的公正。因而要做到,案件事实要清楚、定案证据要确凿、适用法律要准确、裁决结果要妥当,裁判的效果亦应体现出社会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之正义,这是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相互统一。我们要坚持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才能准确的把握和运用法律统一的原则,从而真正做到实体公正。
(二)程序公正,也叫过程公正,即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做到公正。从案件的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都要依法进行;在诉讼中要确保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平等地给予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举证的机会。任何案件非经法定程序审理和执行,都是违法或无效的,程序的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前提要件,是确保实体公正的第一道防线。实体的公正有赖于程序的公正。两者的公正,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在程序公正方面应注意一下问题:1、严格依法行使管辖权,它是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2、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必将有力的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
(三)形象公正,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是人民群众评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它是通过每一个法官的具体表现出来的,他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官本人的形象,更代表着整个法院的形象。法官无论是在法庭内外的任何场所都要保持言论和行动的公正形象,每位法官都应谨慎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都要正确的处理每一个案件,自觉的维护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用形象公正体现程序,实体公正。
综上,司法公正是通过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全面体现的,只有在审判实践中,全面的坚持和树立“三个公正”意识,将三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有效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