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
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的人,就是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一、合同相对人如何确定的?
合同相对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的人。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地位平等具体变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相对性体现在什么方面?
合同效力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不负担合同上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既然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之债是一种对内效力,那么,合同内容就不具有公示效果,合同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发包人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但所负债务发包人概不负责”即只能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产生效力,发包人不能以此条款对抗债权人对其提出的债务履行请求。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例如因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债务未履行,债务人仍然应该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根据合同的规定向第三人履行。
(4)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时,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判断,而不受其前后合同的影响。
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的人,就是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合同的主体相对性,其次是合同的内容相对性,第三是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最后是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合同的关系产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合同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