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扩展资料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现象的基本理论和观点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部份。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如下基本观点:
1、法的根源的物质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指出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归根到底都是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法又对其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
2、法的本质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认为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发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产物,它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亡。法没有脱离开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史的本身独立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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