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立需要什么程序

法律主观:

董事会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具体如下所示:

一、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人选,组成董事会,具体人数按公司性质、公司规模等来定,但一定是基数;

三、召开首届董事会首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管等。

四、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会议需提前告知。召开董事会要提前10日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

3.会议有记录。我国《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