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权的特征和种类?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及其种类

内容提要:

人身权具有与主体的人不可分离性,具有绝对权的属性,它没有财产内容,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公民的人身权具体分为两种。人格权和身份权。

关键字:人身权特征 人身权种类

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与主体的人不可分离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法人组织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这是人身权是本质的特征。也就是说,人身权与主体人身相伴而生的权利,随主体人身消失而终止,它是不可转让、继承的权利.

(2)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实施侵犯权利主体实现起权利的一切行为。

(3)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评价其价值。

(4)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人身权的种类:

公民的人身权具体分为两种。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备的权利。主要包括:

1.姓名权。公司和法人都拥有姓名权,法人的姓名表现为法人的名称,即企业名称或商号。因此法人的姓名权也称名称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荣誉权。即指民事主体所获得的光荣称号。公民是指受到的表扬和奖励,企业法人是指自己所获得的光荣称号或质量奖。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尊严。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而企业的名誉则表现为商业信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4.生命权。指公民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只有公民才能享有。

5.身体健康权。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6.自由权。公民的人生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7.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因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种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是与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相联的,例如:署名权。

2.监护权。监护权是指一种民事权利中的身份权,指有监督人才享有监护权。

3.亲属身份权。是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表明公民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如夫妻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