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随着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其中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废止了第726、912两条,从而使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871年开始的第三***和国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该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结果,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对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对当事人较为方便。离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废除,1884年得到恢复,但基于夫妻***同同意的离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关于亲权的行使,发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年、1910年、1921年的《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战争的结果,1923年的法律曾对收养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进行了修改。关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1891年、1917年、1925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对配偶遗产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权而有所扩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变更了在丈夫单独控制下的夫妻***同财产制。废除了奁产制,并且许可妻子在不经其夫同意下开立银行帐户,并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最后,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可概括如下: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增多,民事主体从个人发展到合伙、法人、联合组织、公司、国家也进入民事主体之列;民事客体由物质财富扩及非物质财富。 对所有权限制日益增加。如对矿山、土地、草原等均以法律形式对绝对所有权予以限制。 契约自由受到限制与干预。契约种类增多,出现“集体契约”等。 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转向兼采过错和严格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方面,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权利,家长干预子女结婚的“同意权”逐渐被取消等。 近年来,《法国民法典》修改幅度较大,主要涉及:人的身份能力、人格与人格权的保护等;此外2006年3月3日法律改变了自1804年问世以来未曾更易的三编制体例,它将法典由三编改为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