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作出的法律效力的判决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外国判决的执行,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
因此承认与执行两者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不予承认就谈不上执行的问题,但承认又不等同于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还需单独满足一些条件。
法律依据:
01、申请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就我国而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主要有两种启动方式,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我国的法院承认与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外国法院不作为申请主体。
02、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相关协助执行的委托。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时,级别管辖在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管辖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来确定。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外国法院作为申请主体时,若该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对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从其相互间的特别约定。
03、申请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法解释》第547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47条,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间是2年。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是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04、申请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若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1该外国与中国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
02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04外国法院审判程序公正
05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利益
由此可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程序之一,是需要法院所在国与我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存在,若不存在则可告知当事人在我国重新起诉。若该案件应由我国专属管辖,即认为该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则不符合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若该案件为缺席判决,则申请人还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
05、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但只限于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方面的内容。
这是因为如果承认解除婚姻关系的外国判决,也要求两国之间具有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条件,那就会出现与我国没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无法得到承认的情况,则会造成大量重婚现象,为解决这种现象,仅针对于婚姻解除的判决做了此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