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读后感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具有专业性强、履行期限长、市场操作不规范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标的大,审理难度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绝大部分都是结算纠纷,除单纯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外,大部分工程纠纷都和结算有关或者最终体现为结算纠纷。我们的施工企业对结算问题都高度重视,平时委曲求全、忍辱负重,在结算阶段更是不能含糊,要想方设法据理力争,因为结算直接关系到利润的实现,所以结算阶段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矛盾凸显和最终爆发的重灾区。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的若干问题

1点的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多份合同情形下工程总价款的结算处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有的不是,有的经过了建设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有的没有,有的构成了黑白合同而有的没有,在此情况下要具体分析:(2)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经过招投标,但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的合同与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不构成黑白合同,需要具体分析,主要看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确定工程总价款。、建材价格上涨要求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可,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则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虽然情势变更原则早已为理论界所探讨,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和相关会议精神对于情势变更也有认可,但同时强调需要严格掌握。所以从实务效果来看,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承包人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虽然针对建材价格上涨江苏省建设厅有相关指导性文件,但囿于效力等级最多只能作为个案裁判的参考,很难作为实际裁判依据。这一点要引起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最好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合同效力对于工程款结算的影响。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无论合同是否有效,都难以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2)证件不全,比如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4)合同施工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无效合同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不是说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没有区别,需要具体分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按下列原则: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立即停工,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再依照合同继续履行。第二,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分三种情形,一、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弥补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返还;二、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折价补偿;三、严重违反规划或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应当拆除所建工程并返还所支付工程款。第三,赔偿损失。根据过错情况及损失大小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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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协商和调解,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作出妥协以期解决纷争。(2007年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对于争议评审的约定,另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讲仲裁机构的争议评审示范条款写入合同文件。虽然建设工程评审机制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但就长远来看必将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约定有评审机制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对待。(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不能同时约定采用仲裁和或诉讼方式,否则可能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例如,南京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法律风险防范

11)合同总体策划,对于合同体系、合同类型、合同风险的分配、各合同之间的协调等都要进行研究和选择。不同的工程,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同的计价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的承包方式等等,都关系到承包工程的利润实现。(3)合同实施控制。对合同进行分析、交底,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跟踪、诊断,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问题。合同实施履行阶段尤为重要,对于工期控制、供应计划、成本控制、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签证索赔、人事和组织、业务管理条例、信息管理和沟通等等环节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在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做好项目管理的同时,要有法律风险意识,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在履约交底、资料专管、履约过程检查等主要环节进行控制,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比如现场资料管理、印章使用保管管理等等,看似常规的项目管理问题,却可能潜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施工企业要健全工程管理的流程,真正把降低法律风险落实到实处。(228条规定,其中1)管控工程合同效力,确保预防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无效合同。(3)避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无效行为,加强项目经理的有效管理,处理好内部承包负责制度。(5)加强月工程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7)切实解决工程价款的及时结算的管理问题。(9)做好合同评估,对造价、履约能力、风险等各方面进行评估。(11)注意合同计价方式,正确把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运作方式,对量和价都要重视。(13)正确认识和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1)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通不过。为了防止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我们要在竣工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这是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经过验收后,验收通不过,质量问题没解决或者还有承包范围内的内容没完成,承包人应当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未完成的工程,在整改修复完成后,要再次发出书面的申请验收,不能口头通知了事。(3)建立和健全材料管理体系,特别是甲供材风险的防范。加强内部学习,提高人员素质,组建合同管理专门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将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控制任务分解下达各职能人员,聘用外部专业人员,有效监控风险。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注意风险监控,加强风险识别,进行风险量化,制定有效应对计划,问责到人,明确责权利,切实全过程控制结算法律风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