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反家庭暴力法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在法律层面上将具有法律效力的家庭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家事审判改革”、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改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的影响下,2021年反家庭暴力法将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及其他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1.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强制措施,也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项制度支柱。《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二十七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作出,并由辖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细化为十个方面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些都有助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也有助于防范社会上发生进一步的家庭暴力和犯罪事件。

2.加大了家暴受害人的救济力度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将家暴受害人列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的法定代理人范围,并将因公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中加以救济,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法律帮助。根据新法,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发生家庭暴力且正在遭受暴力倾向;(二)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文盲、肢体、精神障碍等残疾情形;(三)有常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四)有抚养、扶养关系;(五)存在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六个月内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

3.增加了公安机关处理家暴案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增加了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对家暴的预防和制止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家暴行为得到更加有效的制止和惩戒。同时也对加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实施暴力行为后能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如果加害人再次实施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家暴做出了明确判断。这一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有力有效的保护。

4.增设“家庭暴力证人”概念并完善相应证明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家暴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根据2020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与涉及家庭暴力有关的证据。这是我国首次规定了相关证据的证明责任主体,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此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暴证人提供与加害人相关事实,为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且有相应证据证明被起诉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证人发放证据、告知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对证人和相关证人应该给予哪些保护等内容进行审查,因此也造成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意愿和能力普遍不足,案件裁判难以统一的现象。因此,此次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明确了证人证词责任,并对相关证据予以了完善。

5.设立了医疗机构出具告诫书的义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家暴受害人进行救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受到身体、精神等侵害无法获得救助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儿童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医疗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同做好家暴受害人救助工作。医疗机构发现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出具告诫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