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区别

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不具备同等效力。要具体回答这个问题,要分析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因为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工程项目部是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对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

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承包某一工程项目后,一般会组织设立工程项目部,由施工企业委派代表来履行具体有关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这个工程项目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成立的临时职能部门,是企业内部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在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部将被撤销或解散。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部并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没有经过登记的工程项目部不是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项目部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设立它的施工企业承担。

企业项目部印章和公司公章原则上是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项目部印章只是多数都只是用在公司内部的材料报告文件上,不对外使用;而公章无论是内部行使职权还是对外签订协议,都是代表企业的一种行为和意志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所以结论是项目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部门使用不能代替公司公章,也就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