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45条决定,废止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5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45条决定,废止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