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的美国法制史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

立法过程

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

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後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後由国会於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 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後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

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间私人出版的《美国法典》相较,几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

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是美国政府於1930年代所通过一系列法案的总称。这些法案是用以回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欧洲和亚洲日益混乱的局面。美国的积极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损失惨重。这间接导致美国本土孤立主义的兴起,希望美国不牵涉在国际的斗争中,从而促成了中立法的制定。

中立法的影响通常是负面的。因为条文不分侵略国和受害国,单纯以「交战国(belligerents)」平等地对待她们。这些法例亦限制了美国政府协助英国对抗纳粹德国的力度。1941年美国正式向轴心国宣战使法案被废除。

每次立法,总统都会因为有存在战争状况的特殊事件而修改这些法案。这令当时任总统的罗斯福可以确保美国海外的盟友不会被法案所过度惩罚。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而其後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著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