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女性和儿童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在很多的时候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个时候就要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去保护自身的权益。以下分享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1一是要深化对《刑法》《民法典》中有关妇女儿童维权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真正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精神贯彻于司法实践。
要强化全面保护的理念,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工作中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障。要强化特别保护的理念,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适当采取有别于财产纠纷等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要强化优先保护的理念,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处理,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的妇女儿童优先保护。要强化延伸保护的理念,把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向前向后延伸,通过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织牢织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网。
二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惩绑架、残害、性侵、强迫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
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并坚持源头治理,实行“拐卖”与“收买”一起打击。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从办理的司法案件中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线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推动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
三是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民事合法权益。要深刻认识把握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规定,妥善审理婚姻家庭、赡养抚养、遗产继承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纠纷,依法适用夫妻***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等制度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
准确认定无效婚姻、家事代理权、夫妻***同债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权等争议,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向上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发挥民法典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
四是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要转变司法理念,在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坚持情感利益为重,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情感治愈。抓住城区城郊人民法庭专业化转型的契机,广泛设立家事法庭或家事审判团队,选优配强家事法官,探索构建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
要加强与妇联、家调委、街道社区、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对接联动,积极创新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使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是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要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涉家庭暴力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的立案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专门的导诉服务,对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要严格执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会同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将家庭暴力防控纳入平安建设考评范畴,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六是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功能作用,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注意区分情况,做到“宽容但不纵容”。
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或不判处监禁刑,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通过积极开展判后回访、跟踪帮教,帮助失足青少年早日重新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才。
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充分发挥家庭教育令的作用,依法监督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履行教育、监护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2《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指什么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
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为什么要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由此我们知道,婚姻法不仅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规定条文,《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3我国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我国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以切实维护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具体有:
《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