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内工作主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