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发生事故,研发汽车的人要承担责任吗?
自动驾驶汽车是依照研发者设定的程序作出驾驶操作。此时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发生
严重的交通事故,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将转变为自动驾驶汽车研发者的产品责任。《智 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 25 条规定:“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自动驾驶事故的刑事责任似乎仅仅限定在道路交通责任。
对此,笔者不能苟同,如果自动驾驶的过程中不需要驾驶员介入驾驶操作,那么自动驾驶事故中的刑事责任 应当是研发室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产品刑事责任。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一方面要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注重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带 来的系统性风险。
事实上,科技的发展必然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风险社会”的概念由德国著名社 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较为完整地提出。在贝克看来,在风险社会中,人类实践活动增多导致了 全球性风险,这对于人类的发展而言是一种明显的威胁。
对此,有学者主张,面对风险社会的到来, 我国在追究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有必要将产品责任扩展到刑事领域。但与之相对的是,有学者指出,可以利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研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只要行为造成的危险属于被允许的危险,那么尽管行为人认识到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 能,并且实际上也造成了法益侵害,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解释自动驾 驶汽车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则可能的解释为尽管研发自动驾驶汽车具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 严重危害的可能性,但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给人类带来了方便快捷,甚至在某种程度可以减少因驾驶员 疲惫而产生交通事故等情况发生的概率,因而应当允许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者在认识到危险的情况下 研发自动驾驶汽车。
依笔者之见,风险刑法理论和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发展都源于科学技术变革;但是基于同一社会背景和现实,两者得出的最终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因此,无论是风险刑法理论还是被允许的危险理论都不是必然正确的,而只是一种有价值取向的理论解释方法。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危
险时很难有效地受到控制,所以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者在生产复杂精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必然 有确保其安全的义务。只要满足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研发者应当对自动驾驶事故中的危害结果承担产品刑事责任。至于是否有出罪的必要,也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加以判断。以上讨论的理论解释方法也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否则可能只是一纸空谈。?
综合来看,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和研发者都具备成为自动驾驶事故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基础。具体而言,使用者需要承担的是道路安全方面的刑事责任,而研发者需要承担的是产品刑事责任。随着自动驾驶技术智能化程度的增加,使用者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将随之缩减,与此相对的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者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可能要随之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