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曾用名错了有影响吗?

有影响,曾用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曾用名是用来证明以前那个名字跟现在这个名字是同一个人,曾用名,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注:户口本上有一栏为曾用名中的曾为通假字,通增,指后来增加的名字。在推行简化字的时候没有对其更改,就像人民币上的元现在还是使用的圆,且曾用名依旧具有法律效应。

比如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合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合同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能证明曾用名的人与当事人是一致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同时要说明的是,曾用名在过去使用时对当时发生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用现用名替换曾用名以后自然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就应该使用现用名。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大《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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