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哪些决定可以复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复议复核的情形包括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二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