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楼主,额也是法律史的爱好者,特地查了下资料,给出以下的答案,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1)教会法对宪法的影响:

教会法对近代宪法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教会法所承认和确立的权力结构。中世纪的西欧,教权和王权相互重叠冲突而构成的政教二元对立的政权结构,是近代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其二是教会法学家主张的权力合法性的法律观念。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可以从这里找到部分渊源。

(2)教会法对刑法的影响:

在犯罪问题上,教会法较情调犯罪主观方面的条件,重视对善恶的区分。因此教会法规定,儿童、精神病患者以及由于意外事件而出现的不法行为是不可以加以惩罚的,为后世刑法理论所借鉴。

在刑罚的问题上,教会法强调刑罚是对被犯罪所破坏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反对“刑罚报复主义”;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形。

(3)教会法对诉讼法的影响:

教会法对世俗刑事诉讼产生重大影响的是纠问式诉讼程序,强调法院在调查证据、审判、执行刑罚方面的职权与主动性,对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确立了“良心原则”,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从而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4)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影响:

对今世法律影响最大的就是婚姻家庭制度。如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注重保护寡妇利益,对当代西方立法仍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5)教会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中世纪的西欧,罗马教廷是天主教各国的最高仲裁者,国际法的发展便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义和道德标准制订了国际关系的准则,主张各民族间关系应是和平关系,国与国之间应友好和平相处,所有争端都应通过协商而加以解决,这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包括对战争目的的看法——战争的目的不是掠夺,而是对和平的重视,是对恶行的惩罚和被掠夺财物的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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