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在立法中体现
南北朝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的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2、“重罪十条”的产生。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
3、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行;规定鞭刑和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按亲属关系的远近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攻、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制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至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这一制度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得得控制,也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