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传统如何解释
一、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一般是指经过历史沉淀并沿传至今的关于法的社会态度、信仰、习惯和制度,它不仅仅属于过去,对现在和未来都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法的精神品格和价值理念。中国的法律传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以儒家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强调人的作用、道德的作用;以和谐作为法律的核心目标;司法与行政基本上合二为一,行政兼理司法;制定法发达,法律形式多样等。学习法的传统对我们认识了解法有很大的帮助。
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法律文化是法的传统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一个国家的法的传统更多的是通过法律文化,尤其是固有法文化表现出来的。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形态部分与法的传统更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会有很大差异。有时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文化的某个因素上,有时则表现在多种因素上。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如按照法的渊源和结构的差别可以分为习惯法法律文化、法典法律文化、判例法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有其独特的内在结构,包括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两部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组织机构及其设施等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主要表现了法律文化的外在内容、物质方面,观念形态的外化物--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它主要在于建构一定的法律调整机制。
法律心理、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法律理论、法律思想体系等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主要表现在法律文化的内容、精神方面,展示了人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这样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即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它是混合的、多样的。
三、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以及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理解、解释、态度和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凡是涉及到与法律相关的都可以包括在内,内容非常广泛。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内在部分,也是法律传统的重要内容。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与观念的三个层面。比较而言,观念层面的东西是最为深刻和持久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物质表现,不仅是一定法律观念、包括关于法律的传统观念的反映,而且只有与一定的法律观念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法律文化或作为法律文化而存在。同时,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
另外,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表现在:第一,它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第二,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都与以往的思想成果有着联系和可以继承吸收的关系;第三,它同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第四,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
法律意识,我们知道有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它是属于感性阶段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是属于理性阶段的,所以法律心理人人都有,只要是精神健康的人,法律思想体系可能是资深的专业的法律人士才有。法律心理直接与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表面的、直观的、不系统的认识,是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自发的反映形式,法律思想体系是在对法律现实感性认识与心理活动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主观观念和理性认识。
在法律生活中,法律意识有重要的作用:第一,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第二,在现实的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一定的知道作用;第三,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四、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法律的涵义和划分标准并无一致的观点,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个法系也是我们要重点学习了解的。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原先英国通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在当地也有一定影响。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入侵后,随着土地转入诺曼贵族,在加强中央集权王权的同时,英国国王派官员至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并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以后通称为普通法院。这些官员和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在这种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全国适用的法律,通称为普通法。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第一,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第五,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这种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
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各国的制定法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