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想反悔,还能解决吗?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的核心,一切事宜都以拆迁补偿为中心,由协议决定。拆迁户只有持有合理合法的补偿协议才能安心。最近有个拆迁户咨询了我们的拆迁律师,说因为各种原因签了补偿协议。后来他们觉得安置补偿有点不合适,问我们签的协议能不能反过来。无论是拆迁中的安置补偿协议,还是其他领域的协议,没有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后都不能反悔,履行各自的职责。当然,绝对不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尤其是在复杂的征收拆迁过程中。

在下列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签订协议的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撤销协议;协议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欺骗性问题,违背对方意愿的,可以撤销协议;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合理情形的,可以撤销协议;拆迁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拆迁文件签订的协议也违法,可以撤销;所以,拆迁户如果想反悔,就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检查协议有没有问题,签协议的时候有没有威胁要签。如有问题,可通过诉讼要求解除或变更协议。

拆迁户不能反悔,因为拆迁协议的内容和他们的预期不一样,因为他们考虑不周或者没有仔细阅读。所以我们的拆迁律师一直主张协议不要签,签的话一定要保证协议没有问题,签之前要慎重考虑。安置补偿协议主要是用文字表达双方的约定。为使双方更好地履行职责,本协议将包括本次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相关详细信息,已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此外,在适当情况下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都受法律保护。拆迁律师再次提醒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中的条款,对不合理条款不满的补偿,拒绝签订。一旦签了,基本就无能为力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订立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践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一般以被征收人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具有行政属性和合同属性。行政协议有必要强调行政性。只有这样,才能说明为什么行政协议需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相关法律中规定,才能获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为什么享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变更、解除等优先权利。但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呢?行政机关因实现公***利益或行政目标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只能在协议订立后行使单方变更和解除权,由此造成的合法利益损失应依法赔偿。在本文涉及的案件中,政府发布了《撤销通知书》,单方面撤销了与委托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双方重新签订。原因是原拆迁补偿协议违反了“一户一房”的原则,不符合原协议签订的《一镇一村一市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事实上,原安置补偿协议并未违反“一户一房”原则,原协议应继续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