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作为违约方,虽然不能依据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时,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合同违约方不能主张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尽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没有明确,但结合民法理论其立法本意应作如下理解: (一)在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二)在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只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合同双方均可以成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四)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具体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等其他违约行为。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就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情形时,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不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裁判。由上述规定可知,作为合同的违约方,是不能够主张解除合同的。 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是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采用约定方式解除,如果当遇到某些法定事由,那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即法定解除。
综上: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