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利息案例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其实,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法宝孳息,过去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已经将利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该条的三项规定都是将支付利息和支付工程款确定在同一时点。可以说,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利息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孳息的问题。因此,承担或者支付利息,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