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从严原则的基本内涵

军事刑法从严,是指军事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比一般刑事法律规范法的制定和使用更为严厉。在这里进行比较的是军事刑事法律规范和普通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军事法和普通法,对这个“法”的理解不同,会对这个原则的涵义也造成不同的理解。

(一)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在我国有很深的历史渊源

国家和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到了奴隶社会,原先维持社会的“礼”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于是相伴而来的是法的产生。在那个时代,“刑”和“法”是不分的,统治者开始用强制力镇压反抗他们的人,这种强制力在基本上就体现在刑法上。而奴隶社会的军事法同法的产生一样,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军事犯罪与军事刑罚紧密相联,在封建国家,军事刑罚是以国家及其军队的名义对军事犯罪作出的判决。刑罚的原则方面,国家法典所规定的刑罚都适用军律,此外军事犯罪在刑罚上“大量采用死刑,以斩刑为主;少量采用徒刑,代之以充军;独立使用从刑,以丑辱为主”。在战争中需要用刑法来制约和维持军队,来为统治者服务,故有“刑起于兵”之说。军事行动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为了稳固军队,提高军队在战争中的战斗力,进而维护国家的安全,军事刑法从严的原则一直很受统治者的青睐。

(二)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军事刑法从严原则作为军事刑法的原则,它的存在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当然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适用于军事刑法,但是军事刑法作为刑法中的特殊法,也有它自身特有的原则。军事关系着国家安危,军人的职能与国家的安全息息相关。在我国,军人承担着保家卫国的职责,所以一旦有了军事犯罪行为,它造成的危害也会更大。只有严惩军事犯罪行为,才有利于维护军事利益,巩固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存在的价值是为了突出军队利益,促进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军队存在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二、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在我国军事刑法中的体现

(一)从立法上看

我国《刑法》设置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规定了大量条款和内容,加大了依法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或违反职责的犯罪的力度。并且死刑条款占的比例较高。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设计的罪名和刑罚有四十三条,其中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就有十三条。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刑法分则其他各章相比,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死刑比例数也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另外从军事犯罪的法定刑上可以看出,部分军事犯罪的法定刑的主刑种的起点高,可以适用的只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二)从犯罪主体上看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危害国防利益罪的部分法律条文还包含着普通公民,比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这就加强了军事刑法从严的法律效果。军人犯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军人犯军职罪,另一种是军人犯非军职罪。对这两种军人犯罪的处罚基本上都采用从严处罚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切实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又有利于强化军人的守法观念,从而更好地维护军人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的形象。

(三)从时间上看

我国的军事刑法从严区分战时和平时。战时从严是军事刑法从严原则的延伸。军队的主要职能就是通过武装斗争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维护国防安全,保家卫国。有的时候同样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战时的危害性更大,因为在战争的条件下,需要采取一切措施集中精力来投入到战争中。正是基于作战时期军队利益对国防利益更突出的重要性,因此对军人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军人在此时期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比较严厉。比如,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在战时犯此罪的处罚要明显重于在平时犯此罪行还有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也能看出战时从严。

三、外国军事刑法从严原则

(一)美国军事刑法从严原则

美国自诩是民主的国家,个人主义盛行,十分注重对私有权利的保护,不少的州取消了死刑制度,但是美国的军事司法却一直强调死刑制度,并且反对在部队中取消死刑制度。我们可以从《统一军事司法典中》看出美国的军事刑法从严原则的具体体现。司法典规定了十四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情形,除了谋杀、强奸等特别严重的犯罪可以适用于平时外,其他的犯罪如战时逃离部队,战时违抗合法命令,敌前投敌等只能在战时适用,即使这样我们仍可以看出美国军法从严原则用意在于强化军事利益,提高部队战斗力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另外从诉讼程序上看,法典规定审判的程序对于军人而言就死正当的法律程序,军人犯罪必须根据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不能以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为理由拒绝军法的审判。可是美国军法中保留了死刑但是实际上美军多年来很少适用死刑,看来美军也在顺应世界化的大趋势,加强军人的权利保障。

(二)德国军事刑法

德国军事刑法方面主要是在《军事刑法典》上,在德国,军人的犯罪案件是由普通刑事法院管辖和审判的,并没有配置与之相适应的军事司法程序,而是直接适用普通司法程序。但是法典里有与军队和军人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刑事制裁。法典的第九条规定刑事拘留是仅仅用于军人的刑事制裁措施,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这被认为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制裁方式,主要是基于军人比平民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实际的考虑。德国的军事法十分注重保障军人的权益,它有个十分著名的理论就是军人是“身着军装的公民”,也就是强调军人首先是公民,因此他的宪法性权利及其基本权利要加以保护。在这种理念下,我们再分析一下德国刑法典,可以知道在德国,尤其是随着世界人权理论的发展,军事刑法从严体现的并不明显。

四、对军事刑法从严原则的反思

从古至今,军队对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都存在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军人作为军队的最基本的组成因素,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对军队和国家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因为军人承担着特殊的责任,所以军人就应该承担其他人所没有的义务。军人的这一“义务”是由法律赋予的,这样军人就成为一种“身份”,这一身份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就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一旦穿上军装成为军人就应当承担保家卫国的责任,而一旦实施了基于身份的犯罪行为也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我们不能否认军事刑法从严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从各国大的趋势上看,军事刑法从严有淡化的趋势。美国是军事刑法从严体现的比较明显的一个国家,但是在实践中实施的也是少之又少,各国越来越重视保护军人的权益。尤其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世界现代法制化的加快,其他国家正逐渐淡化军法从严,而加强注意对军人各方面权益的保护是不无道理的。首先,军事刑法也是刑法,它的制定和适用也要遵循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普通刑法确定的罪行框架内,军事刑法的具体运用并不是都比普通刑法严厉,而是从刑法效果发挥的角度选择宽严程度,对于从宽适用刑法更有利于刑法作用发挥的,军事刑法就会选择从宽。军事刑法也应当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过度的从严会打击军人的积极性,不仅不能维护部队利益和国家安全,反而可能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其次,从法律基本理念上看,我们贯彻军事刑法从严不能抛弃基本的人权理念。军事存在的价值是秩序和安全,而法律存在的价值是公平和正义,二者在某些程度上是对立的,但是也有相对对立性,我们可以维护军事利益和秩序,同时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军人的人权,在这种价值取舍上,我们要注意一个比例性问题的存在,对军事刑法从严作出一定的限制,而不是一味的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