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释法几次?

《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香港特区因为对基本法的理解分歧而进行定调。

至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释法五次:

1999年6月第一次释法,就吴嘉玲案聚焦香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人大决议指出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

2004年4月第二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涉及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其中最重要一项订明,所有修改建议除了原有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3项法律程序之外,在展开这些法律程序之前还需要另外2项程序,即:(1)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即是说由政改“三部曲”变为“五部曲”。

2005年4月第三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的缺位与产生,当时的起因是董建华辞职,引发香港社会内部关于行政长官任期问题的争论,人大最终决定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2011年8月第四次释法,起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人大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2016年11月第五次释法,起因是香港立法会出现宣誓问题,有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人大决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真诚地作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宣誓,并谨守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