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2004年12月27日入厂,直到2006年9月工厂才给本人缴纳社保。本人今年查看相关法律

条款你已经明白,第38条或第89条都不符合你的情况,2006年起已经开始为你交社保了,不存在没为你交纳社保或其他规定的情形了,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指单位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是你自己要解除的,完全相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也只有两年,快9年了,确实已过维权期限,但是,你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你的工作不一致且增加了工作量没与你协商也没增加工资的话,你提出单位违约了是正确的,该违约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既然之前你一直都没提出异议,可以视为你是认可了的,现在提出异议,怎么解决也需要与单位协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你可以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什么经济补偿的,单位要解除未到期的合同,要按工作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给你。你已连续在此工作满10年了,可以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即可工作至退休年龄达到办理退休的,如单位不同意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申请仲裁,保证仲裁结果是胜利的。因此,慎重考虑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