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200元不还能否定罪

从民法的角度上,捡到200元,属于拾得遗失物,虽然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是根据现行规定来看,我国不保护遗失物的原始取得,认为所有权具有追及力,因此,在我国捡到200元不还是违反民法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同时,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占行为,但因为涉案标的不大,因此也不予追究,最终不会做定罪处理。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这是因为,犯罪数额一般都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代表着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决定是否成罪,罪行轻重的一个重要客观尺度。根据相关规定,在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是指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只是题目中描述的200元远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但严格地说,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两码事,即使没有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不大的也不会构成犯罪,这表明刑法默许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民侵占行为自由,这是与民法理论上“拾得遗失物”的逻辑相适应的。

而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遗失物虽然不能原始取得,但依然可以善意取得,逻辑上是通过占有返还法条,借鉴台湾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回复占有请求权”,该回复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效力,实际发挥“取得时效”的功能来进行的,也可以印证上文的结论——虽然民法典不支持“拾金而昧”,但如果金额确实较小的,一般也不会过分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