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的口袋现状
在新刑法实施逾10年后,我们回顾一下就会发现,旧的“口袋罪”虽然消失了,但新的“口袋罪”又产生了;大的“口袋罪”虽然没有了,小的“口袋罪”却仍然存在。1997年新刑法颁行不久,取消投机倒把罪这个大“口袋罪”固然可喜,但留下一个“非法经营罪”这个小“口袋罪”却存在隐忧。如今的“非法经营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不断扩充,“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从事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生产、销售‘瘦肉精’,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行为”,甚至违法设立网吧、网站的行为等都相继被纳入了“非法经营罪”,其扩张的形态与过去的投机倒把罪在实践中被不断扩大的情形多有相似。
其他像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新刑法虽然将许多玩忽职守行为具体化为其他罪名,但仍然保留了“玩忽职守罪”这一罪名,这就造成不构成其他罪名的玩忽职守行为仍然可以纳入到这个“口袋”中来。其结果是,不但立法的本来目的(保障人权)没有达到,反而造成法典臃肿的弊端。要真正实现良性刑事法治,立法只是第一步,观念的变革、执法机制和执法环境的改进等同样重要,与立法相比,后者甚至更需要生成的时间。同时,对立法上的改进,我们也不必过于简单地乐观,而要充分意识到社会时代特征对生活中的法律所产生的影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要求,通过一种根深蒂固的法律精神和文化来优化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毕竟,法律再明确也是有局限的。如刑法中的“诽谤罪”在实践中产生出一定程度的“口袋罪”效应,但关于什么是“诽谤”,这恐怕不是立法所能明确的,更大程度上得靠司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