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案例分析
(1)答: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在中国签订合同,且英国B公司的代表机构在中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受理。
(2)答:依据的是特别地域管辖权(牵连管辖权)。因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国B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地,因此需要依照例外情况适用特别地域管辖。
(3)答:当事人可以选择瑞士法。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一款也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第41条也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协议规定适用瑞士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4)答:不可以驳回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包括: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②尊重当事人原则;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其中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该遵循这三个原则,不能驳回A公司的起诉。
(5)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送达途径:
①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
③向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向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3个月);
⑨向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