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门文件格式有什么要求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 定的公文 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友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25mm。对于上 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 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 2 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发文机关标 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 于 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 “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 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识即 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它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发文机关 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 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 红头形式,本标准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公 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文件”二字。发文机关标识的 字体,本标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是因为小标宋体字显得庄重,其他字体如楷体、隶书、 魏碑等都带有某些书法艺术的成分,应该说不适于标识具有执法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 文。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本标准以 22mm×15mm 为高限,现行“国务院文件”的字号即是 22mm×15mm。本标准以此为高限,就是要求除“国务院文件”以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标识 的字号要小于“国务院文件”,以显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体字号各行政 机关可根据机关名称的字数多少来定。关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本标准提出了两种。第一 种是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25mm,也就是留出 25mm(约 2 行)位置用于标识上述的份数序号、密级和紧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 3 项要 素均不需要标识,也要留出这段空白,也就是说,在设计文件红头时,发文机关位置应自上 页边起留出天头 37mm 十 25mm=62mm 的距离。第二种仅限于上行文,凡上报的公文发文 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80mm,即要留出 80mm 一 25mm=55mm 的空白供上级机 关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 37mm 十 25mm 十 55mm= 117mm。[Page] 各行政机关在设计文件“红头”时,两种形式均应具备,即平行文或下行文发 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 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 117mm。关于联合行文, 本标准规定“文件”两字居于发文机关名称 右侧上下居中。 本标准还特别提出“文件首页必须 显示正文”这一明确要求。如果联合行文的机关过多(我们曾发现过有 14 家联合行文),就可 能出现把正文挤出首页的情况, 而公文如果首页没有正文, 使人一看首页还不知道文件内容 是什么,是极不严肃甚至可以说是很滑稽的事。因此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发文机关过多 只能挤发文机关,不能挤正文,可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公文首页显示 正文为止(还要考虑留出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标题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 8,1.5 发 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 2 行,用 3 号仿宋 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序号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O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 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 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 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 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 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 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 如铁道部文件 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份铁道部文件的铁道 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读懂机关代字很重要,特别是知道了文件的主办部门是谁,可以 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 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 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有的文件机关代字有七八个、十几个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层次, 但尽量以简化为好。年份要用全称,不应简化,如“87”、“93”等均属标识不正确。年份应用 六角括号“〔〕”括起。注意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 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合高 级符号的原则。因此称之为“六角括号”是基于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另外,二者形状也略 有不同。有的文件把年份用圆括号括起,今后也要按本标准的规定使用六角括号。序号是发 文的流水号。一般都是按文件的形式统一编,即是哪个部门主办的,只要是同一发文形式, 就要统一按顺序编号。 有的机关按主办部门或按文件内容划分编序号, 是一种较繁琐的办法。 本标准规定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有的单位加“字”)等虚字,主要是讲究实用,尽量减少 公文的字数。发文字号的位置,本标准规定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 2 行,规定在发文字号之下 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反线,这样就明确了发文机关标识与红色反线之间的距离 是 3 行位置,发文字号应标在第 3 行,并且不要紧贴红色反线,空出约 4mm 的距离(实际掌 握只要不贴红色反线即可)。发文字号应居中。 8,1.6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 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 1 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 1 字;签发人用 3 号仿宋体字, 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 冒号后用 3 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 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 l 行, 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 2 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 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 下移红色反线, 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 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 4mm。[Page] 签发人标识仅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才出现。在上报的 公文中标识签发人姓名,主要目的是为上级单位的领导人了解下级单位谁对上报事项负责。 因此上报的公文需要标注签发人。 本标准规定应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也就是要和发文 字号同处在第 3 行,不过此时发文字号便不要居中了,要居左空 1 字,签发人则右空 1 字, 这样排列起来对称、美观。还要注意“签发人(会签人)” 三字用仿宋体,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用楷体。这样规定是使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突出、醒目。如果有多个签发人,或者有的文 件按规定还需要标注会签人, 这时的标识方法是, 发文字号应始终放在红色反线之上的最后 一行, 文件主办单位的签发人要始终放在最上面的位置; 其他签发人或会签人在主办单位签 发人之下按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排列, 最后的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平行排 列;如果 3 行位置放不下,将红色反线下移,但排列顺序和原则不变,发文字号居左空 1 字和签发人.姓名居右空 l 字的要求不变。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 2 行, 用 2 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 恰当。本标准规定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之下空 2 行标识,居中排布。应该说,在目前普遍使 用电子设备打印公文的情况下,居中排列不难做到,按“居中”键即可。但要做到排列对称美 观并且在回行时不把完整的词拆开, 则需要动些脑筋。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标准规定 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变通。例如,本标准规定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就是原则,任何情况 下不能违反。在不违反这个原则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作适当变通,如前所述发文机关多、签 发人会签人多,本节所讲的标题长以及下面讲到的主送机关多,都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但 在变通中还要遵守基本规定, 如发文机关多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是基本规定, 签发人或会签 人多但最后一个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最后一行是基本规定; 标题再长但排列美 观、回行不断开词意是基本规定。这样,在执行本标准时便不会出现机械执行而不顾公文实 际的做法,因为格式毕竟是为公文的内容服务的,是为公文的办理服务的。 8.2.2 主送 机关标题下空 l 行,左侧顶格用 3 专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 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 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 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本标准规定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 l 行顶 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