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几次和野生动物高度相关的疫情的暴发,暴露出的不只是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问题,更暴露出相关动物检疫检验环节的严重缺失。这,让整个公***卫生安全时刻处于险境。

修法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尤其是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请务必抽出时间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建议(文末留言即可),我们将对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提交至全国人大(当然,您也可以自行提交相关意见、建议)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部分内容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我们的理解,人工饲养应当包括任何在人工控制环境下圈养(或散养、半散养)的动物,比如那些以科研、药用、皮毛、展示等非食用性目的进行饲养的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以非食用性目的被饲养的野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可以理解。但也要加施畜禽标识么?显然不妥。

第二十二到二十七条 ?规定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专业交易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兴建和运营中应当遵守的防疫条件和审批条件。相关动物的屠宰、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应当严格遵守的防疫条件和标准。

不该经营的,不能经营;不该运输的,不能运输。我们的理解是,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饲养、运输、加工、利用、经营等各环节,也都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款。

第五十一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检疫检验及防疫条件审查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这个条款的出现,让我们有些蒙。这意味着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检验、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防疫条件审查,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