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潘金莲是悲剧,还是罪有应得呢?
还是那句话:评说古代的事物,应该以古代当时的社会环境,人文习俗,法制道德,弱肉强食等实际条件为标准。如果站在今天伦理道德,法制观念,人文习俗的高度来评价,得出的结论势必会不伦不类不符合实际。
施耐庵在写《水浒传》时,自然也会站在历史的角度上来书写,绝不可能把一千多年后的今天的道德观念,法制意识掺杂进去。
有人提出,武松面对兄长被害,一气之下杀死嫂子和西门庆,属于激情杀人,不符合法律。而应该走法律程序,去报官,由官府按法律条文来处理。简单说,就是武松没权力杀人。
这不就明显是拿今天的观念去评判一千多年前的事么,这是不现实的。
实在抱歉,说了题外话。
书归正传。
一、潘金莲是罪有应得
潘金莲所处的时代,是一千多年前的北宋封建王朝。她被大户人家卖给了三尺枯树皮武大郎。要身条有身条,要脸蛋有脸蛋,花容月貌的她,竟和一个半残废同居一床,这是名副其实的一朵鲜花插在了牛粪上,她冤啊!
但是,那不是妇女能顶半边天的今天,对婚姻不满意可以离婚。而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没有一点社会地位的封建王朝。她活是武家的人,死是武家的鬼,就是冤死也得受着,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反抗,如有反抗就是大逆不道。
更何况,距我们最近的民国时期,妇女也是女子无才便是德,甚至连个姓名都没有。嫁到夫家以后,只能以王氏、李氏、赵氏来称呼,这个姓还得是夫家的姓。
所以,当时潘金莲的所做所为,既使不被武松杀掉,按照当时的法律,也是要骑木驴的。那是一种对通奸妇女最惨无人道的刑罚?直到折磨至死。据说还有一种沉木笼的刑罚,就是把人装在木笼里,沉到水里活活淹死。这俩种死法,都不如让武松一刀杀了好受些。
由此可见,美女潘金莲所犯的错误,已经是顶级错误,罪有应得,非杀不可。
二、武松杀嫂,符合人物的性格特征
武松在书中的形象,本来就是刚直不阿,眼里容不得一粒沙子的铮铮铁汉。出差回来看到亲哥哥被害至死,他要不给哥哥报仇血恨,那就不是武松,而是林冲了。林冲面对娘子被高衙内调戏,碍于自己顶头上司高太尉的面子,忍气吞声,最后还是被逼上梁山。而武松不可能走那条路。
更何况,后面还有宋江怒杀阎婆惜的情节作陪衬。宋江那么懦弱的人物,情急之下都把自己外房给杀了。反应到武松这里,如果不杀掉潘金莲,那施耐庵老先生就没办法再往下写这个《水浒传》了。
用现在的眼光看,潘金莲死的确实有点冤枉。因为她是爱情受苦在前,出轨西门庆在后,或多或少有点客观原因,确实有点让人同情,也算个不大不小的悲剧。但在那个朝代,不存在这种思想观念,根本不能叫悲剧,只能叫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