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性质
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职责是:
1、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2、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3、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相关机构提交监督报告:向工程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 、工序质量控制:
包括施工操作质量和施工技管理质量,即:
1、 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流程。
2、 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
3、 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提出对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4、 设置工序质量的控制点。
(二)、 设置质量控制点:
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某个工序或环节,设置技术和监理的重点,重点控制操作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针对质量通病或容易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工序,提前制定有效的措施,重点控制;对于新工艺、新4料、新技术也需要特别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