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快递协议中“不保价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吗?

不保价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协议不合法,如果在邮寄过程中,所邮寄的物品发生损坏或是丢失等情况,快递公司要进行相应赔偿。

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关于赔偿的规定,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索赔,由于顾客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或者顾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除外。

对于损毁的赔付标准,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所以对于常见的快递过程中物品部分损毁,如果合同有约定应按照约定赔偿,如果没有应当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对于没有选择快件公司建议的包装标准,如果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仍然应当按照损毁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