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实践中,法院一般在五日内,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签领原告的诉讼材料。如果如上述提到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特定案件,法官在送达诉讼材料时,会一并征询被告的调解意见。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双方都愿意,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方案,法院主持调解。在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法院在开庭后会择日宣判。在法院判决之前,只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且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会按照双方的意思,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纯粹当事人之间私权合意。
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一、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内容:
1.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中所说的自愿,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节,法院不得强迫;二是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完全出自当事人的意愿。所谓合法,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院调解须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二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2.调解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因为调解能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或合作关系。
3.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法院都可以调解。
二、调解协议具有以下事由的,法院不能予以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