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TRPI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利与弊是什么?(详细答案)谢谢!!!

TRIPS 协议生效后,欠发达国家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非常不满,评论者通常将这种不满归之于生效十年的TRIPS协议,虽然这种联系是正确的,但欠发达国家对整个WTO体系的不满甚于对TRIPS协议的不满。本部分主要关注讨价还价模式,同时也涉及无知模式和利己模式,胁迫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因为从字面上理解它假定国际贸易体系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容易引起欠发达国家的不满。

如果TRIPS协议是讨价还价的产物,有人会说,欠发达国家所做的是一个糟糕的甚至是失败的交易。虽然为换取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更宽松的市场准入,发达国家承诺降低农业、纺织业领域的关税和补贴,但他们并没有实践这一承诺。在近来的WTO坎昆会议中更是如此,欠发达国家开始觉醒,不愿意就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贸易便利化等问题进行协商。 退一步讲,即使欠发达国家在TRIPS谈判中得到他们想要的,其仍将是失败者: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而不是以农业或制造业为主导的时代。欠发达国家在农业和纺织业领域的收获并不能弥补其在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领域的损失。在知识产权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中做出让步,是要求欠发达国家用过时的竞争模式追赶发达国家。

有人并不赞成这种说法,认为国家可以利用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实现经济的“蛙跳式增长”,如在描述利己模式的时候,Kitch 教授就认为有足够的理由采取知识产权强保护,然而,学者和评论者远远未从经验上证明到底多强的保护才有利于欠发达国家并增进全球福利。事实上,许多评论者,尤其是支持胁迫模式的那些学者就认为由于有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力量支撑,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虽已越来越通行,但却并未体现普遍的价值。更确切地说,它是被成功移植给了欠发达国家,因为他们不够强大而且曾在19世纪及20世纪早期遭受殖民统治。

没有经验的支持是非常糟糕的,因为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平衡,保护过度与保护不足同样危险。Rochelle Dreyfuss教授指出“知识的生产是一种积累,除非创造者可以自由利用已有作品并在其基础上创作,否则信息的仓库不可能充实。”[ii]如果保护过度,智力创造者没有足够的原材料去创作,公众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相反如果保护不足,智力创造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创作,会更愿意从事其他回报更高的工作。更糟的是,不适宜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欠发达国家的损害比对发达国家的损害更大,因为后者拥有相应的资源和法律机制以减少不平衡制度带来到冲击,而前者情况则不同,他们没有强大的经济力量和完善的法律机制解决不平衡制度所产生的问题,即使该制度从长远来看是有利的,短期内他们也缺乏必要的财富、技术和基础设施来利用该制度所带来的机会。

如此看来,欠发达国家关注TRIPS协议所要求的强保护和对农业、健康、环境、教育、文化领域的负面冲击就不足为奇,然而,不满并没有随着TRIPS协议结束。今天,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成员,开始围绕TRIPS协议谈判以提高保护水平,寻求所谓的“TRIPS+”保护。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议更强调缔约国自身所关注的问题,能更迅速地解决缔约国之间的问题,有其自身的优点。然而,正如讨价还价模式所表明的,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议依旧困扰着那些为避免单边制裁而不得不加入TRIPS协议的国家,因为大多数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项目都在TRIPS协议外,TRIPS协议无法使其免受贸易制裁,所以就单边制裁而言,欠发达国家的境况并不比未加入TRIPS协议好。

另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技术保护措施运用的增加也引起了欠发达国家决策者的关注。通过运用这些替代性的保护措施,发达国家权利人封锁了本可能对欠发达国家开放的资源。如1996年WIPO“互联网公约”要求采取措施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以保护数字环境下的作品;又如运用基因使用限制技术(GURT)或“终端”技术使种子无法繁育,从而使其不能生长出第二代作物。

总之,TRIPS协议存在很多欠发达国家不满意现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但是,仅协议本身并不能导致现在的不满状态, TRIPS+自由贸易协议、技术保护措施等新制度的发展更加剧了欠发达国家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