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论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参与并平等地进行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以及环境正义等环境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对于监督政府守法、保障环境法的良好实施以及推进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西方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中对公众参与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环境立法方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明确规定:“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每一个人应当能适当地获得公***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公众参与原则也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1996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此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政策。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要求首次出现在1998年的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使得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介绍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价值体现。第三章在于介绍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体现。第四章论述我国环境法律中有关于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第五章主要是论述对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