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证明怎么开
暂缓就业证明是指高等院校给予应届毕业生开具的暂缓就业的证明,可依据相关材料到就读的高等院校开具。申请暂缓不就业是指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暂时滞留在学校,档案由各省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指导中心代理,择业期限为两年。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回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同时迁转户口、档案;两年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报到证,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仲裁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