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职责和义务

法律分析:法院的职责和义务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余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余工作人员。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