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赔偿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拟定该欠条的时候是自愿签订的欠条并且内容并不触犯法律条文,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在恋爱也好还是结婚了也好。如果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欠条等东西,并且里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这种协议(或者欠条)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条例分析,男女同居期间或分手后所写借条,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内容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可以予以支持。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一般不予支持。对恋人之间的情债,发生在恋人之间的,如果给付一般价值的财物,原则上不予返还;给付金额较大的财物,且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对于因感情因素所签订的借条、欠条,如果查实下来,没有实际发生,原则上不予支持。非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除非双方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原告的请求也一般不予支持。对婚外情之债,情况就比较复杂,法理、情理和社会感受会从不同的角度诠释这个问题。有配偶而与第三者同居,并向第三者给付大额资金或财产,配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的,应区分第三者是否为善意并作分别处理。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并接受大额资金交付,对方配偶要求返还的,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已消耗或具有个人特征的物品一般不再返还;第三者不知对方有配偶,且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可以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