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案件反诉怎么处理

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不过,通常本诉和反诉法院是同时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如果有特殊情况,先审结本诉,再审反诉也是可以的;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综上所述,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