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与公***保留制度的区别
法律规避与公***秩序保留的区别:
1、起因不同
法律规避起因是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
公***秩序保留起因是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政策相冲突。
2、保护对象不同
前者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者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是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3、行为性质不同
前者是私人行为。
后者是国家相关行为。
4、后果不同
前者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后者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
前者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后者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这就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影响了各国法律的威严。
“公***秩序保留”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秩序”,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政策”。
“公***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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