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察调解纠纷时按规定几个人在场

公安警察调解纠纷时按规定2个人在场。

依照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1、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且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迫之;

2、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

3、经调解达成协议,其是非界限、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内容,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强加于人。

二、合法合理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这一原则要求是:

1、人民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其调解范围、程序步骤、工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行为规范、公正、合理;

2、调解民间纷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